红太阳: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11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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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1 日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人事
等部门协助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或遇特殊情况
情况,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或主持。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一次会议最多接
受一名成员委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或者现场与通讯结合的召开方
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传
签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2—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应不迟于会议决
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九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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