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
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
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议审议,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
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
往来、担保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因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管理人员;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
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
措施: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
(6)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第四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东。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的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
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
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的除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不含 300 万元)人民币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不含 0.5%)-5%之间(包括 5%)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在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人民币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人民
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不含 0.5%)-5%之间(包
括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
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后生效;
人民币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在 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
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人民币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人民币之
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 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的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
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 5%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提交预
案,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
估报告。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第七条第 12-16 款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
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
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
适用)等。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
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
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不
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
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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