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
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从《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外,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
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洽谈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2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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