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任将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为了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相应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
选。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
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
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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