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秘办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会计
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
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3)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
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4)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5)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
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6)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2)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3)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
件情节而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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