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
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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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坚
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
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等。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在审计职责内,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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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主体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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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形成的工作底稿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责。公司根
据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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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
价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
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
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