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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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
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外,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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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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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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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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