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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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需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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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号码、地址如有变更需及时公布。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
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积极开辟和利用各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努力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通过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会、公司网站、投资者说明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平台”)、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电
话咨询、媒体采访和报道、接待来访、座谈交流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与投资者交流,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加强重要投资者日常维护。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订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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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半年度、
季度业绩说明会。在符合披露要求的前提下,业绩说明会灵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
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通过直播、视频会、电话会等多种形式,积极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召开业绩说明会时提前收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广泛邀请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分析师、媒体等相关方参加。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出席,直接与投
资者对话。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需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交流活动,避免让参与业绩说明会、路演、
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的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公司需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需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
息披露以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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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者回复。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若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
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需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消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选择性发
布或回复,需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
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
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需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需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及时关注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回复工作,对拟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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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部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证券投资部,由证券
投资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
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
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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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需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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