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5-04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万娇女士。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184人,共计代表股份309,494,492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35.779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02,635,3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6,859,13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93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
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2人,代表股份6,859,13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306,546,1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74%;
反对 2,399,7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4%;弃权 548,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10,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7.0153%;反对 2,399,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866%;弃权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05,603,8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429%;
反对 3,419,9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50%;弃权 470,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68,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3.2774%;反对 3,41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60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305,579,0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49%;
反对 3,436,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03%;弃权 479,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43,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2.9158%;反对 3,436,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0993%;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305,594,0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397%;
反对 3,419,3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48%;弃权 481,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58,6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3.1345%;反对 3,41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515%;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305,460,8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967%;
反对 3,549,8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0%;弃权 483,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25,4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1926%;反对 3,549,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541%;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305,500,4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95%;
反对 3,510,8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44%;弃权 483,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65,0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7699%;反对 3,510,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855%;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305,494,51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76%;
反对 3,425,48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68%;弃权 574,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859,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6839%;反对 3,425,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9404%;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省律师和赵航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