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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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25-04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议室。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464,773,72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所持(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0.00004% ; 参 加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45 人 , 所 持 ( 代 表 ) 股 份
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3,416,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3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126,795,3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59%;反对 363,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35%;弃权 1,116,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05,6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7.9769 %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9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26,772,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78%;反对 384,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4%;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82,4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7.2984 %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26,673,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05%;反对 483,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66%;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83,36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4.3971 %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26,766,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31%;反对 390,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0%;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976,48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7.1228 %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126,673,8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512%;反对 460,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6%;弃权 1,1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84,2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84.4217 % ; 反 对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洪锦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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