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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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原药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
规及《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
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洪锦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法律、
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公司向本所保证并
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
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
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4:30 如期在合肥市包河区大连
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丰原药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阳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当场对
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记录员签名存档。本
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6 人,所持(代表)
股份 128,275,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59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1 人,所持(代表)
                  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45 人,所持(代表)股份 128,275,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27.599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40 人,所持(代表)股份 3,416,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350%。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
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现
场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
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计五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与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三)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6,795,3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丰原药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116,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870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05,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769%;反对 363,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6433%;弃权 47,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9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6,772,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87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82,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984%;反对 384,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2404%;弃权 4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6,673,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87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3,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971%;反对 483,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4.1417%;弃权 4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6,766,1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弃权 1,119,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87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76,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丰原药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228%;反对 39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1.4160%;弃权 49,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6,673,8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弃权 1,14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89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84,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4217%;反对 460,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4650%;弃权 7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
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若干规定》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丰原药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负责人:冉广杰
                          经办律师:常合兵
                          经办律师:洪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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