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
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4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
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