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备案。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
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名委员会成员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名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
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
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
通知)或专人送达提名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三天。
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
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提
名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
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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