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基本薪酬要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等
因素确定。
第六条 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
成效等多方面相关,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
务的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
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按月发放。独
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
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年
度审计结果,具体方式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并
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
亦同。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