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克股份: 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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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
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
策。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
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
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
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
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
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
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
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九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
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经理、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
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但金融机构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
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
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融资事项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
记备案。
  第十三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
批准后9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
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
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
还款期限。
          第五章   融资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
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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