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 赣粤高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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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1/2 以上同意
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
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
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
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
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足够的资源支持,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
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
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
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
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
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
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
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
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
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
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
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
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
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
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
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
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
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
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
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
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成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
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列席。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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