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粤高速: 赣粤高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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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程序和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1/2 以上同意方可
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
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协助提名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提名委员会的日
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及相关文档的整理、归档等工
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置程序。参加提名委
员会的党组织委员,应当按照党组织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
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和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得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至
少提前 3 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
员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
表达其对提名人员的投票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
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因故
不能召开现场会议的,经主任委员决定,提名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现场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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