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作为公司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
机构国投证券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5)。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
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甘露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鹅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信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622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61.4089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57.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3,143,471.32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827,630.75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容诚验字[2023]214Z0007 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时任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注
销情况
截至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备注
(万元)
高安全性能量型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力电池专用材料研
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发制造及新建厂房
项目
高安全性能量型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力电池专用材料研
发制造及新建厂房
锡山支行
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本次
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注销
合计 1,733.04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
行(合称“乙方”)及国信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辖内指定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作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伟、黄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
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