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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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
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15:00。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长龚俊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45,0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44,8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0%;反
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34,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0%;反
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34,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9%;反
对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12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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