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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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11 第 0954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大宏立机器”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月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成都
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7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
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6人,代表股份数为64,684,14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4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
代表股份数为64,192,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908%;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0人,代表股份数为491,61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513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2人,代表股份数为1,436,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1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94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9%;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90人,代表股份数为491,617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8%。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4,449,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7%;
反对 212,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9%;弃权 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64,437,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2%;
反对 232,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0%;弃权 1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其中议案 1 至议案 2 采用
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欧昌佳:
                        孙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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