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鹄模具: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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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下午 14 时 30 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
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规性、合法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
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6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增加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3 名股东),代表股份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207 名,代表股份 30,102,5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20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151,5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056%。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
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增加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公司股东芜湖奇瑞科
技有限公司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302,802 股同意,823,500 股反对,2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00%。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4,202 股同意,856,300 股反对,11,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798%。
  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为特
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5,202 股同意,856,200 股反对,10,1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115%。
  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7,202 股同意,854,200 股反对,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750%。
  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85,202 股同意,856,200 股反
对,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弃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115%。
  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295,202 股同
意,846,300 股反对,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弃权,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2.8288%。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张圣琦
                经办律师(签字):
                                     周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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