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为 169,315,2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986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5 人,代表股份
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58,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294 人,代表股份 3,414,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注:截 至本次股东 会 股权登 记日 2025 年 11 月 6 日,公 司总股本 为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上市公司在
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49,708,656 股。)
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114,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3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858,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60%;反对 5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48%;弃权 7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2%。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021,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765,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65%;反对 6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85%;弃权 68,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