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
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披露
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
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 ?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 ?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易所。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 ?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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