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会等。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本工作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拟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
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
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
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
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
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第三十四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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