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投资评审小组由公
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权。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
管理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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