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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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鸿
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股东代表或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
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
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
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
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
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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