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
部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交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因
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
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
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
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
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
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
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
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
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
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
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或更正,并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
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