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加强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
划的重大事项等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
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
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
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需向证
券监管机构报备的,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备。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上述条款,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