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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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
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
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
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
产经营在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
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
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八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
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
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长审批。
  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
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本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条所列“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九
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
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数额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执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事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对外捐赠事项,
由董事会办公室判断对外捐赠需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对于达到董事会、股东
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业务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需进行信息披露的捐赠项目,在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对
外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业务部门应跟踪落实捐赠方
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妥善管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
同时报公司财务部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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