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相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人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业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员、股东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但相关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况
的,由公司审慎判断处理,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审议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如下:
(一)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规定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
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条第一款之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的规定。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之第 1 项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之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目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之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之
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如未盈利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之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的净利润
指标。
(二)关联交易
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一)款第 1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本条第(二)款之第 2 项或者第 3 项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
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
分别适用本条第(二)款之第 2 项、第 3 项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审议和披露: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和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三十条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证
券业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一般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业务部编制,相关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董事会
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如需);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
议案(如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
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职能部
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相关员工为联络人,负责及时向证券业务部、董事会
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信息
及时向公司证券业务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并应当保证该信息的真实、及时、
准确和完整。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相关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相关事项是否需要披露存在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相
关证券服务机构。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为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专业
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具体职责时的书面记录和保管工作。
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低
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内部
控制程序,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内审部门有权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的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监督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媒体和投资者接待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或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报纸。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修改信息披露指定媒体的,应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的接
待机构。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内幕信息
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的具体保密工
作,证券业务部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日常办事部门,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幕信
息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
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守内幕信息的保密
义务,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必要时可以由公司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信息,并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
如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相关定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