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
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
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
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现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
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四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
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
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
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
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
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
转为盈利。
第十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