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 年 11 月 27 日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提升全体股东的长期回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
提下,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的保
障。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
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
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选择积极的现
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
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当年合并报表盈利且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
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
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其中年均可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口径
为基础。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
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股
本扩张与业务发展、业绩增长相适应,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采用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方案中说明采取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所处具体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六)利润分配的执行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2个月内实施利润分配。若公司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2个月内实施分配。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
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通过。
六、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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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