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07: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申请。2025 年 9 月 8 日,狮头股份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71 号)。本
次变更前,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
杨文轩、陈慧宇,现拟变更为于炜、陈慧宇。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杨文轩已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离职,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律师基本情况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于炜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证号:
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陈慧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英国杜伦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资格,
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511924507。陈慧宇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 执
业领域包括企业改制上市、重组并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四、具体承诺
  原签字律师杨文轩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
将一直承担法律责任。
  于炜律师、陈慧宇律师同意继续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
诺对于炜律师、杨文轩律师、陈慧宇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申请构成障碍。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之签章页)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狮头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