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LTD.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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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目 录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及质押。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包括公司非控股的关联方单位)和个
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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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
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
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
公司管理层审批。经管理层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
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
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
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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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
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
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
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在股东会授权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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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
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数额
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
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的期间;
(七)反担保条款(如有);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审查的担保合同,如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需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公司法律事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子公司的担保申请,报送公司管理层审批;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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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三)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等事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二节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
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
定期限履行债务。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
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
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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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
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
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
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
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
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较
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
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
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四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
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
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法
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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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
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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