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9: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定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
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
                    -6-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
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
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
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因获选的独立董事达不到《公
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
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7-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
情形除外。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8-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
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9-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四)-(六)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10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
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11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
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
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根据需要应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不受前述提供资料和
信息的时间限制。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12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
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3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 玻A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