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LTD.
会
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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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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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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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南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
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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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经过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选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
布选聘文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
选聘方式进行,每年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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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续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
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
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
业质量进行评价。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
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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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
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
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
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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