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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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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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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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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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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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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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
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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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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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
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
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
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
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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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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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如达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标准,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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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首要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
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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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
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
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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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董事会办公室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
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重大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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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
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和摘要、季度报告,提交财务管理部审阅修订;
  (三)修订后的定期报告报财务总监审阅;
  (四)报总经理审阅;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七)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由董事长及总经
理签发,在预约的时间内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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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深交所审核后披露。
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知会全体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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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由专
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执行。
        第九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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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总经理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的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
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
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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