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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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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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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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行
为,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露管理办法》
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市值管理是以扎实稳健的经营为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以及通过资本运作、
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引导公司的市
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
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前提:公司应当深耕主业,围绕主业发展和产业升级,
科学制定并持续优化发展战略,不断推动经营水平、发展质量和产业价值提升。
  (二)以依法合规为底线:公司应当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
设,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以市值和价值动态趋同为目标: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
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并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
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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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科学和常态化开展工作:公司应当尊重资本市场运行内在规律和市场
经济发展规律,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及时制定并实施针对
性的市值管理措施,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
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
门和分、子公司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
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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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
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下列措施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公司实际需
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
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经营层及核心团队成员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共同
推进公司发展,帮助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
业价值。
  (三)现金分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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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及方案,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
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广大投资者的可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与投资者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通过举办业
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全面保障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要求,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市值变化等
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前提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优化股权结构,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
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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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舆情预警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适用指标
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当公司出现市值异常波动情形时,分析原因并向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决定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
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促使公司股价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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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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