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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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证
               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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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及委托理财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
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
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如银行保本理财、结构性存
款等,不适用本制度中关于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但应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及相关审批流程);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
投资及委托理财活动。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制度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净资产指公司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含)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的,应
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下
(不含0.5%)的,应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证券投资行为,难
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
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亦无需重复履行审议程序。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额度”,指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的证券投资总额
(包括初始投资金额及再投资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投资之前及时披露。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5%以下(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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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的业务归口管理;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委托理财的业务归口管理及所有投资活动的资金管理。公司分管证券投
资和委托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所有投资活动的总协调人,统一管理投
资活动。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
化为原则。
  第十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前,应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
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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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监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
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
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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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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