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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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LTD.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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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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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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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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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和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
理念,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并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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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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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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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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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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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
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
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
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
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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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
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管理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查看、整理互动易平台中投资者提问,起草投资
者提问回复内容,审核公司拟发布信息;
  (二)公司各业务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投资者提问回复
内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内容及拟发布信
息进行逐级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中对外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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