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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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会议。
会议召开前至少 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
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
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后实施。本细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
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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