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
步规范公司可持续发展与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提高公司相关
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理办法》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及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锐捷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监督指导公司 ESG 工作有效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
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 ESG 政策与趋势,整体把握公司 ESG 战略方针;
(二)审核并批准 ESG 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阅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监督 ESG 工作执行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 3 日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
员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
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
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定并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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