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
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金融工具风险控制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
施对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和风险评估,并按规定披露金融工具投资
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条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
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
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
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
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
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
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七条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
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
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
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
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
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
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
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
同。
第八条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
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
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
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
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确
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
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
理。
第九条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
益工具,应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
形式,并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确定。
第三章 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金融工具交易业务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章 金融工具的投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工具交易前,由公司财务部门首先评估投资风
险,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按相应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工具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金融工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策划、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交易、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减值测
试等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有权对公司金
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公允、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开展金融工具下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公司开展衍生金
融工具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对冲公司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价格波动、利率和汇率波
动等情形,进一步降低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对公
司金融工具下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实施集中管理,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开展金
融工具下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必须报经公司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各下属子
公司、分公司不得自行开展此类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开展金融工具下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前的准备
工作:
(一)评估该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分析该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可行性
和必要性,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二)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
对待选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金融工具下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进行后续管理:
(一)对衍生金融工具投资业务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并设专人对金融衍
生工具投资合约持续监控,并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二)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禁止业务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之
间相互兼任的情况;
(三)跟踪衍生金融工具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四)针对已投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以及时应对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