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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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
行相关职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
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
员会日常工作实施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
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
议召开前5日送达全体委员,且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向全体委员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1名其他委员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至会议
主持人。每1名委员只能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表决票、会议记录等。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由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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