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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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资金、
资产运用和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
  第九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对于重要事项须依照本工作细则第三章规定
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
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副总
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分管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负责组织分管业务年度计划的制订,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
指导分管部门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四)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所管辖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
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组织建立健全分管业务的管理体系,推动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的
执行,及时进行业务流程的优化调整等;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分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力;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公司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讨论有关
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进
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董事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 1 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
提前 1 天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时间、
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等。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题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
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除总经理办公会之外,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临时会议,研究、制订、落实公司董事会会议决策部署的计划、方案,研究协调
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等。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
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半年报、年报;
   (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其他情况也可以口头形式进行,
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理赔事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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