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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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
错,导致公司承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指南、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差
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
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
事会作出决定后 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 1 次。申诉、复议
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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