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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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或者下属单位名义在帮助
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
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
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
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金额。如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
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
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
赠支出。
  第八条   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下属单位未经公司
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
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
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
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制度从严管理和控制。公司将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有偿提供
给被赞助人,要求被赞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行为,
不属于对外捐赠,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十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为公司具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
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
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弱势
群体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
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各自权限内的对外捐赠方案的
审批。
  第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管理对外捐赠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有关具体方案形成后,有关部门应按制度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对外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四)除上述规定权限外,其他达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捐赠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组
织、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
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及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完成对外捐赠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
续。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
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
员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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