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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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
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股票
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如下
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及时填写《君正集团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表》(见附件一),并连
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如适用)等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
说明申请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及人员应确
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上报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相关
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应书面签署
《君正集团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在公司未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当事人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存在未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
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
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员
适用情形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暂缓/豁免
        □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披露方式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
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其他
事项内容
        相关信息是否已
        通过其他方式公      □是     □否
        开
其他事项
 说明
        认定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
        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
是否已登记   □是                   □是
 内幕信息             知情人是否已书面
  知情人   □否        承诺保密       □否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附件二: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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