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
观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
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
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
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
背景。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每年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
及时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
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
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