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
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
司负责人、公司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素所致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责任追究的同时可
附加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